如果要照布希最喜歡的基督教價值觀,世界只有「上帝 vs 撒旦」、「正義 vs 邪惡」兩種,那下面這兩批中華民國國會議員,一邊是「正義之師」,另一邊,則是「邪惡軸心」。


正義之師 --
「同性婚姻法」法律制定案
提案人:
蕭美琴(民)、余政道(民)、林淑芬(民)、鄭運鵬(民)等4人
連署人:曹來旺(民)、高志鵬(民)、陳秀惠(民)、薛凌(民)、唐碧娥(民)、陳瑩(民)、李昆澤(民)、沈發惠(民)、蔡其昌(民)、黃劍輝(民)、鄭國忠(民)、謝欣霓(民)、黃昭輝(民)、黃偉哲(民)、潘孟安(民)、王塗發(民)、陳金德(民)、吳明敏(民)、李文忠(民)、吳秉叡(民)、林濁水(民)、黃志雄(國)、田秋堇(民)、陳景峻(民)、趙永清(民)、藍美津(民)、彭添富(民)、陳銀河(台聯)、曾燦燈(台聯)、林正二(親)、呂學樟(親)、吳清池(親)、林為洲(無黨籍)、張麗善(無黨聯盟)、孫大千(國)等35人


邪惡軸心 --
阻擋蕭美琴委員辦公室提案「同性婚姻法」一讀的委員:
2006/10/20 上午 10:32
提案人:賴士葆(國)、王世勛(民)
連署人:吳英毅(國)、謝國樑(國)、蔡豪(無黨聯盟)、吳育昇(國)、林滄敏(國)、伍錦霖(國)、尹伶瑛(台聯)、蔡啟芳(民)、陳銀河(台聯)、廖本煙(台聯)、林德福(國)、陳杰(國)、林樹山(民)、林進興(無黨籍)、郭林勇(台聯)、紀國棟(國)、雷倩(國)、費鴻泰(國)、朱鳳芝(國)、吳成典(新)、楊仁福(國)等 21名


註:其中陳銀河(台聯)兩邊都有連署

所以陳銀河(台聯),會不會雖然身在台聯講獨立,其實心裡也藏著跟大陸統一的念頭?因為他旣是支持同志,又是反對同志,不知是有雙重人格、精神錯亂、亦是頭殼壞去呢?


以下是蕭美琴的提案:

條文說明

第一條 為實現同性男女合法之婚姻關係,組織家庭之權利,落實憲法所賦予之一切權利義務,特制定本法。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。落實憲法第七條:「中華民國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」及第22 條:「凡人民之其他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保障。」換言之,同性者是合法受憲法之保障,乃係無庸置疑。故應讓同性男女享有組織家庭之權利並受法律之保障,並賦予同性男女享有與異性戀配偶相同之權利,制定同性男女可予以結婚之法源依據,使同性男女能夠順利享有民法上所規定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

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明定本部法案權利之主管機關。

第三條 婚約,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。
婚約,不得請求強迫履行。婚姻係成立家庭之基礎,有賴於配偶雙方本於獨立自主之意願結合並維繫,故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或未經本人之同意而令雙方締結婚姻。

第四條 同性男女未滿二十歲者,不得結婚。明定同性男女結婚之年齡。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單位,應盡力廣予保護及協助,如個人已達適法結婚之年齡時,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。

第五條 女同性配偶之一方與其他異性或人工生殖懷胎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
女同性配偶之另一方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,提起否認之訴。一、由於目前民法中僅有「夫(即父親)」可依照第1065條: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
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,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。」故生母對於非婚生子女並無認領之規定(因為子女乃係從其母之身所出,毋須佐證)。
二、此外,根據現行民法上法條及實務規定,異性戀夫妻之婚因關係中,對於夫在外有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即視為婚生子女,其對於妻之並無所撼,且認領之子女與妻之關係僅係為家庭關係之安排,除非妻依照民法第1074條:「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,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。但夫妻之一方,收養他方之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」故事實上,這也處理了男同性配偶間之問題。意指男同性配偶之一方若與異性生育子女,係可適用目前的異性戀婚姻關係的處理模式的。
三、但是,此種情況在女同性配偶間是必須稍做限制及規定的。若女同性配偶之一方在外異性生育子女,其另一方將沒有如現行的民法依據可供適用,故特別於此條加上女同性配偶需於三個月提起否認之訴,以保障其彼此間之婚姻關係及個人權益。

第六條 同性男女所組織之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。一、參考憲法第七條、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、〈世界人權宣言〉第十六條、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〉第二十三條、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〉第十條第一項、〈歐洲人權公約〉第十二條、〈歐盟基本權利憲章〉第九條。
二、同性戀平權保障已漸為世界各國承認,為維護同性戀者人權,爰規定同性男女組成家庭,得依法收養子女。

第七條 子女之姓氏由同性男女配偶自行約定之。為落實憲法第七條:「中華民國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」之精神,故為保障人民約定子女姓氏之權利,及為順應世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,對於婚生子女姓氏多採取平等協議之規定。如德國民法第1616條:「婚生子女從父母之婚姓。」及日本民法第790條:「婚生子女從父母之姓氏。」等等…在在顯示各國對於婚生子女之姓氏均朝向採取雙方合意原則,尊重婚姻關係中雙方當事人之意願。

第八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。自公佈之日起開始施行之。


上面資料來自台灣性別人權協會;感謝他們在推動同志運動上的努力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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